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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法
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216 條
征收之土地,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,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,或減低其 從來利用之效能時,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,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。 前項補償金,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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