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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法
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140 條
土地重劃,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,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,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,除公有土地外,超過重劃地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表示 反對時,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應即報上級機關核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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