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899814人
法規名稱: 土地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,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,其接連地之所
有權人,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