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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土地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126 條
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,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,由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
)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,規定墾地單位,定期招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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