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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土地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120 條
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,承租人得向
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支出前條第二項耕地特別改良費,但以其未失效能部
份之價值為限。
前項規定,於永佃權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條及第八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撤佃
時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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