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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法
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119 條
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,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,致增加耕地生產 力或耕作便利者,為耕地特別改良。 前項特別改良,承租人得自由為之,但特別改良費之數額,應即通知出租 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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