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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法
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112 條
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,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,其金額 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。 前項擔保金之利息,應視為地租之一部,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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