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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野生動物保育法
(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)
第 47 條
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,不提預防或補救 方案或不依方案實施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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