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:::
網站導覽
操作手冊
法規動態
法規體系
法規位階
法規名稱
綜合查詢
法規異動
法規草案
訴願決定書
相關網站
:::
瀏覽路徑: >
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5356071人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野生動物保育法
(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)
第 39 條
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,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,學術研究機構、公 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、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 價購,製成標本。
司法解釋
判例
裁判
決議
法律問題
行政函釋
訴願決定書
相關法條
歷史法條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