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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野生動物保育法
(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)
第 34 條
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,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,並 注意安全及衛生;其場所、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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