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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9 條
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、飲水、排泄、環境及安全,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
、痛苦或傷害。
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,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,取
得證書,始得執行運送業務。
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,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
講習;其運送人員講習、動物運送工具、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
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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