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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30-1 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
處罰之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,未達動物受傷狀況,經限期
    令其改善,屆期仍未改善。
二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六條規定,過失傷害或使動物
    遭受傷害,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三、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,不提供其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
    料,經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仍未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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