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582489人
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26 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以動物進行展演。
二、違反第八條規定,飼養、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
    養、輸出或輸入之動物。
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,不問屬於何人所有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
沒入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