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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25-1 條
違反第五條第二項、第六條、第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
定,使用藥物、槍械,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
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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