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第五條第二項、第六條、第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 定,使用藥物、槍械,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