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084195人
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24 條
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第一項、第十七
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、學校,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