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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22-4 條
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分裝、批發、販賣、輸入
、輸出、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:
一、染有病原微生物。
二、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。
三、逾有效日期。
四、未依規定標示、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。
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、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
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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