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593904人
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22-2 條
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,其寵物來源,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
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;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,始得買賣或轉
讓他人。
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,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,應備有登載
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,並提供予購買者。
前項寵物繁殖場、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,於電子、平面、電信網路及其他
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,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