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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17 條
科學應用後,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,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
持續承受痛苦,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,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
宰殺之。
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,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,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
能後,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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