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080980人
法規名稱: 動物保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)
第 10 條
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:
一、以直接、間接賭博、娛樂、營業、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,進行動物之
    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。
二、以直接、間接賭博為目的,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。
三、以直接、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,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,進行動物
    交換或贈與。
四、於運輸、拍賣、繫留等過程中,使用暴力、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
    ,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。
五、於屠宰場內,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,予以灌水、灌食、綑綁、拋投
    、丟擲、切割及放血。
六、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