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4749398人
法規名稱: 森林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)
第 38 條
森林生物為害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,主管機關得命有利害關係之森林所有
人,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。
前項撲滅預防費用,以有利害關係之土地面積或地價為準,由森林所有人
負擔之。但費用負擔人間另有約定者,依其約定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