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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森林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)
第 24 條
保安林之管理經營,不論所有權屬,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。各種保安林,
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、撫育、更新,並以擇伐為主。
保安林經營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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