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:::
網站導覽
操作手冊
法規動態
法規體系
法規位階
法規名稱
綜合查詢
法規異動
法規草案
訴願決定書
相關網站
:::
瀏覽路徑: >
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637045人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森林法
(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)
第 17 條
森林區域內,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,得設置森林遊樂區;其設置管理 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,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;其收 費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司法解釋
判例
裁判
決議
法律問題
行政函釋
訴願決定書
相關法條
歷史法條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