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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森林法
(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)
第 16 條
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設置於森林區域者,應先會同主管機關勘查。劃定 範圍內之森林區域,仍由主管機關依照本法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 定區計畫管理經營之。 前項配合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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