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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漁業法 (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64 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。
二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。
三、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,繼續經營漁業。
四、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、丈量、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
    或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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