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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漁業法 (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60 條
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,處
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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