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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漁業法
(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)
第 43 條
娛樂漁業之活動項目、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方法、出海時限、活動區域、漁 船數、漁船噸位數及長度、漁船進出港流程、漁船幹部船員或駕駛人之資 格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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