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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漁業法 (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37 條
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、總噸數
、作業海域、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,予以限制:
一、水產資源之保育。
二、漁業結構之調整。
三、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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