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734997人
法規名稱: 農藥管理法 (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)
第 55 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問屬何人所有,均沒入之:
一、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。
二、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。
三、依本法查獲供製造、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
    械、原料。
四、違反第十九條、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,其農藥、標示、宣傳
    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。
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