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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)
第 8 條
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,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,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,
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:
一、申請書: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、年齡、住址、申請地號、申請興建農
    舍之農業用地面積、農舍用地面積、農舍建築面積、樓層數及建築物
    高度、總樓地板面積、建築物用途、建築期限、工程概算等。申請興
    建集村農舍者,並應載明建蔽率及容積率。
二、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、第九條第二項第五
    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。
三、地籍圖謄本。
四、土地權利證明文件。
五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。
六、工程圖樣:包括農舍平面圖、立面圖、剖面圖,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
    之一。
七、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配置圖,包括農舍用地面積檢討、農業經營
    用地面積檢討、排水方式說明,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。
申請興建農舍變更起造人時,除為繼承且在施工中者外,應依第二條第一
項規定辦理;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,其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
積者,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二年與第三款最小面積
規定限制。
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、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
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;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,且為農舍
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;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
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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