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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)
第 6 條
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,且無
下列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
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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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。
二、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、或自行拆除、或滅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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