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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(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,且其資格
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,其申請興建農舍,得依都市計畫
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
理辦法、建築法、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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