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201058人
法規名稱: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第 6 條
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、地質條件、植生狀況、生態及資源保育、可利
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,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,分別劃
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。
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,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
視需要分期擬訂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;其變更時,亦同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