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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
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第 33 條
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,確有績效者,及違規使用山 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,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。 前項獎勵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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