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26979人
法規名稱: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第 22 條
承領之山坡地,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,其不能使用部分,
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,自申報日起,減免地價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