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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業發展條例 (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9 條
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,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,擬
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,並定期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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