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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業發展條例 (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8 條
主管機關得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、社會經濟因素、技術條件及農民意
願,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,擬訂農地利用綜
合規劃計畫,建立適地適作模式。
前項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地區,應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,依據
當地發展情況作必要之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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