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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業發展條例 (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62 條
為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環境,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,防止農業生
產對環境之污染及非農業部門對農業生產、農村環境、水資源、土地、空
氣之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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