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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業發展條例 (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54 條
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,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
,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,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,不足額應
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。
前項捐贈,經主管機關之證明,依所得稅法之規定,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
,課徵所得稅,或列為當年度費用。
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,應為農民之福利及農業發展之使用
,其收支、保管及運用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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