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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業發展條例 (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為期本條例之有效實施,政府各級有關機關應逐年將有關工作,編列年度
施政計畫及預算,積極推動。
前項預算,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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