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:::
網站導覽
操作手冊
法規動態
法規體系
法規位階
法規名稱
綜合查詢
法規異動
法規草案
訴願決定書
相關網站
:::
瀏覽路徑: >
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168508人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農業發展條例
(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)
第 36 條
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, 不得變更使用。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,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用地變更者,不在此限。
司法解釋
判例
裁判
決議
法律問題
行政函釋
訴願決定書
相關法條
歷史法條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