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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兵役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)
第 36 條
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補行徵集;未經徵兵處理者,應補行徵兵處
理,合格後徵集之:
一、緩徵原因已消滅者。
二、因病或其他事故,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。
三、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,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
    者。
四、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。
五、歸化我國國籍者。
六、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;其取得外國國籍者,亦同。
七、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;其取得外國國籍者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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