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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兵役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)
第 27 條
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,應受後備管理:
一、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、退伍或解除召集為
    後備役者。
二、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、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
    備役者。
三、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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