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201039人
法規名稱: 兵役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受軍官、士官教育者,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,仍應依法服行
其應服之兵役時,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,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
。
前項受教育者,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,由國防部定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