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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(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)
第 6 條
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、寄籍與寄居久暫,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
規定之證件,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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