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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民投票法 (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53 條
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、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
,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。
公民投票訴訟程序,除本法規定者外,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。
高等行政法院實施保全證據,得囑託地方法院為之。
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,於保全證據時,得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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