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17206人
法規名稱: 公民投票法 (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49 條
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,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,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
,並定期重行投票。其違法屬公民投票之局部者,局部之公民投票投票無
效,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。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結
果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重行投票後,變更投票結果者,依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