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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民投票法 (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38 條
意圖漁利,包攬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,處三年以
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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