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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民投票法 (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33 條
意圖妨害公民投票,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五
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
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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