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171565人
法規名稱: 公民投票法 (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32 條
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,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。
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