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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民投票法 (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19 條
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,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、複決之目的,
通知主管機關者,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,並函知提案人
之領銜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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